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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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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02:59:24   来源:竞技宝测速网站

为推动我院教学与科研工作,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科学决策

  为推动我院教学与科研工作,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科学决策,特设立枣庄职业学院 枣庄技师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枣庄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枣庄职业学院 枣庄技师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议、评定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科发展、学术交流、科研规划、评议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院建设和发展、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我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特殊的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七条各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承担对应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根据学院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变动名单,由主任、副主任讨论、调整、批准,主任聘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采用各系院(部门)推荐与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所属系院民主选举产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讨论决定,由主任聘任。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探讨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员会议。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能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枣庄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枣职院发〔2010〕30号)同时废止。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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