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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关注!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时间:2024-11-24 08:20:55   来源:竞技宝测速网站

是教育部1999年9月批准,由原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和陕西省林业学校合并改制成立的省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办学历史肇始自于右任先生和

  是教育部1999年9月批准,由原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和陕西省林业学校合并改制成立的省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办学历史肇始自于右任先生和杨虎城将军1934年4月创立的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其历史渊源包括:陕西省农业学校的前身,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西北农学院附设农业学校,农业部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武功农业学校,陕西省农林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的前身,陕西省三原工业职业学校水利科,陕西省三原水利学校,西北水利学校,水利部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武功水利学校;陕西省林业学校的前身,陕西省立眉县林业技术学校,陕西省眉县林业学校。2009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获批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筑设计企业,2021年入选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二、将序言第二段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建设‘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院设在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注册地为杨凌渭惠路24号。设有四个校区,地址分别为:南校区,杨凌渭惠路24号;西校区,杨凌西农路10号;北校区,杨凌佑仁路5号;滨河校区,杨凌滨河路西段。”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院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学院全面贯彻落实习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坚持提质培优、开放融合两大发展理念,履行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粮食安全、人类健康四大国家使命,遵循塑造立德树人新架构、打造专业发展新格局、构建区校一体新形态、构筑产教融合新高地、拓展国际交流新路径、培育改革发展新动能六新发展方略,实施党建铸魂、正禾育人、双高建设、人才强校、科学技术创新、国际交流、条件提升、治理优化八大工程,争做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标杆引领、支撑干旱半干旱农业高水平发展的标杆引领。”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学院坚持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的办学理念和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强校、改革兴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的治校理念,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人才教育培训模式,走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之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职业大学。”

  八、将第五条、第六条合并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主要事项;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对学院办学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教育培训需要,自主制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在审批机关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框架内,结合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三)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健全学院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六)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成人培训,不断拓宽国际合作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农、林、水、牧为特色,建筑、机电、经管、信息工程等专业协调发展,依据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调整专业设置。”

  “(一)参加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需的门槛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养、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或教职工侵犯的行为表达异议、进行申辩或提起诉讼;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向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全面负责学院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非消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段修改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委员由选举产生,一般由7至11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对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较为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评价、科学研究、学术道德、教材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产学研合作教育、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教学活动与人才教育培训等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事项;

  “(三)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负责科学研究基金和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评议;

  “(四)对申报上级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

  “(六)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对重大学术活动和学术合作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做出详细的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其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学院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教育培训、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领导本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本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三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决策形式和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学院(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做集体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大会在本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三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三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的经费来源最重要的包含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营收和另外的收入。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三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学院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十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三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通过建立完整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加强对院名、学院声誉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深化政产学研用协同,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学院办学事业良性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校友包括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和职衔的各界人士。”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院校训为:明德强能 言物行恒。”

  四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校风为:诚朴 勤奋 求实 创新。”

  四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院庆日为每年9月17日。”

  四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务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院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行为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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